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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简便方式为当事人 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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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佘案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这个值得特别记忆的一天,此案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律师因案情需要,用一种特殊的代理工作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恳请最高院依职作出确定国家赔偿法应当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张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写道:“不幸的遭遇使佘祥林受到了难以用语言形容的巨大的精神伤害……法律不能忽略这一事实的存在。若仍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无精神损害经济赔偿的规定执行,既不公道,也使国家赔偿的意义大打折扣。”
  “法律意见书”发出3天后,记者见到了张成茂律师。
  5月11日,佘祥林及其亲属等5人向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为此,记者就佘案有关问题专访张成茂律师。

  我追求的是尽快让当事人获得清白

  记者:佘祥林虽然被宣告无罪了,但法学界对由原一审法院承担再审纠正错判等程序问题提出了不少质疑。有评论说,这是一次律师没有对手的庭审。您作为此案的辩护人,在再审之前对这样的程序尴尬没提出异议吗?

  张律师:这个问题我们并不是要回避,但我们的立足点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在再审中追求用最快的时间,最简便的方式让当事人获得清白。这是我们没有把程序问题作为辩护工作重点的原因。

  记者:这就是说,您认为现在的再审程序对您的当事人最有利?

  张律师:当然。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由湖北省荆门市中院直接审理,宣告佘无罪才符合法定程序,也最快捷。但在我接受委托时,荆门中院已经下裁定书,指令京山县法院再审。得知这个情况,我们最关心的是再审是按一审程序进行还是按二审程序进行?我到湖北后马上向法院求证,被告知按一审程序进行。这就意味着如果京山县法院宣告佘祥林无罪,判决要等10天才能生效。当然,如果不服,佘祥林还有上诉权利。不过最主要的问题是,按一审程序进行再审会有一定风险,那就是检察院有权撤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有新证据出现为理由对此案进行撤案处理。这样做都是合法的,但这会使宣告佘祥林无罪至少要花上3个月的时间,而不是现在的这个结果。而且如果按撤案处理,又会对下一步申请国家赔偿造成困难。所以,尽管再审程序存在问题,但我作为辩护人仍然要对检察院出庭支持诉讼的行为表示感谢,感谢他们抱着有错必纠的态度出庭,当看到检察院人来了时,我的心放下了一半,因为这就可以当庭宣告佘祥林无罪。

  律师生存需要所以我们应当收费

  记者:我看到不少媒体称“佘祥林请来了赵忠祥的律师”,您能谈谈当时是怎么接受委托的?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案子,您有没有压力?

  张律师:2005年4月4日上午9:07分,我收到了一个信息,是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发来的,内容是希望我能帮助他们讨个公道。我很快回了一个短信,请他给我办公室打电话先听听案情。很快,佘锁林来电话了。我了解情况后,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这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个再审案,接下来要进行国家赔偿。对我来说,案件只有类型之别,没有大小之分。我当时没感到太大压力。

  记者:这个冤案的形成从侧面反映了律师的辩护工作一直不被有关部门重视,您在接受委托后是否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张律师:律师辩护工作有不被重视的情况。我们这次也遇到了一些法院不配合的情况。4月6日那天,我和项龙律师以及湖北当地的周峰律师到京山县法院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查阅复制原审案卷材料。起初法院表示不能提供,经过反复交涉,第二天中午法院才表示可以到法院看卷也可以复印。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法院并没有提供当初判处佘祥林死刑的案卷材料,后来到荆州中院去了两次都没有看到,第一次去时,档案室工作人员说“领导在研究案卷材料”;第二次去时又说“没有这个案卷材料”。

  记者:您代理这个案子该不是法律援助吧?

  张律师:这个问题我已经被很多记者问过,提问题的心情我非常理解。但我不是法律援助。现在,律师也要吃饭,也要生存,所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收费。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给佘祥林一家增加新的经济负担。

  申请国家赔偿面临的法律障碍

  记者:我看到不少报道,说您接下来要为佘祥林及家属申请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如此高额的数字您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张律师:这是以讹传讹。当很多记者追问赔偿数额时,我回答的原话是“在100元到100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要以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载明的为准,因为调查取证准备工作还没完成,因此无法说出具体的数字”。我也问过记者,多少钱可以赔偿佘祥林的青春?多少钱可以赔偿他们所受到的伤害?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我们打算为佘祥林、佘锁林、佘母杨五香和两位作证的村民———聂麦清、倪新海这5名受害者提请国家赔偿。

  记者:从您掌握的情况来看,提起国家赔偿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张律师:法律的障碍。十一年前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未作精神有价、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的规定,这显然不适于今天的国情和司法实践。我们向最高院要求:在国家赔偿法正式修改之前,应当迅速制定并出台国家作为侵权主体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司法解释。这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作法。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最高法院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失为一条解决问题的捷径。

  记者:此案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目前法律上的问题是什么?

  张律师:我认为,5位受害人都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实质条件。但要就具体个案分析,还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种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依刑事赔偿范围来考查,即以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为条件。而此案中,公安机关对佘母、证人是以“监视居住”的名义非法办理了“拘留”手续,因此,刑事赔偿范围门槛过高的问题就暴露出来。我认为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是,对凡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另外,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只规定了受害人死亡后家属可提起国家赔偿,但没明确是受害人在关押期间死亡还是因关押而致死亡,这些暴露了法律的不完备。佘祥林的母亲是因关押导致身体染病而死亡,应当符合提出国家赔偿的实质条件。

  记者:您一直强调索赔不会一帆风顺,还有哪些障碍?

  张律师:目前,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完备。佘祥林蒙冤11年,证据收集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当时公安机关对部分当事人的羁押未按程序进行,也无相关文书,对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例如,佘祥林母亲已经去世,而公安机关的卷宗里,只有其母被抓进去的时间,没有放出来的时间。在此,我还想借贵报发出一个信息,一份佘祥林母亲所在村委会证明她被关押后身体很不好,不治身亡的证明材料原件被一位记者拿走了,希望他能尽快将原件寄还给我们。

  记者:那么您准备在什么时间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张律师:应该在“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和各种社会条件具备时选择最佳时机提出,以确保佘祥林及其相关人员得到最大化的合法赔偿。

  记者:佘祥林及其亲属已在湖北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对此您怎么看?这与您的计划是否存在矛盾?

  张律师:这是案件诸多戏剧性情节之一,就像佘祥林4月1日突然出狱,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不是“愚人节”的节目似的。从4月13日的庭审无罪判决到4月26日我向最高法院寄出法律意见书,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目标已经明确。从案件的组织策划到具体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朝着既定的目标努力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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