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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人格侮辱 丈夫被判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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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庭琐事,白某经常殴打、虐待妻子崔某。三八节前夕,某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白某(男,37岁)与崔某(32岁)婚姻关系,白某赔偿崔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并依据有利于无过错方被告崔某的原则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维护了崔某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6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白某带一女(12岁),崔某带一女(12岁),共同生活。婚后由于白某有酗酒习性,经常酒后因琐事殴打崔某,并经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崔某生活在恐惧之中。1998年白某因琐事将崔某打得鼻青脸肿,又将崔某绑起来打,并对崔某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崔某放开。在此之后,白某对崔某实施家庭暴力从未间断。

    2004
629日晚,白某乘其女及崔某不在家之机,对被告之女实施不轨行为。2004103日白某将共同居住的房屋换锁,使崔某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白某经常到崔某姐姐家去骚扰,并将崔某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崔某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崔某姐姐所住楼下。至今崔某与女儿无法回家居住。

   
法院认为,白某婚后不尊重对方,对崔某实施残酷家庭暴力,并对崔某母女造成人身侵害,严重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于崔某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有存续的必要,应予解除。离婚后,对双方财产,应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之原则予以分割。白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对被告实施人格侮辱、毁坏崔某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崔某构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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