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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说好赠房产,打官司为啥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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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9,王先生与何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婚前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女方。可没过多久,王先生就反悔并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办理离婚手续时,正值婚姻登记机关临近下班之时,仓促之间,未详细看协议内容,即签上名字。领取离婚证回家后,才发现协议中有原告赠与被告房产的内容。目前,原告因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房产,如果履行约定将严重影响生活。他提出,因重大误解和被告签定赠与合同无效,且赠与财产产权至今尚未转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撤消协议中赠与被告房屋的条款。
   
对此,何女士认为,原告向被告赠送房屋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赠与何女士,但王先生现在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尽管何女士提出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原告不具有撤销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自愿离婚的男女当事人,在查明确实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妥善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公证的职能,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赠与女方商品房一套的条款。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意见: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最好去做一次公证;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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