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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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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劳动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6.07.0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更正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01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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