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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酸酸乳”通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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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蒙牛集团“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呼市中院于4月13日对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该案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该市和自治区法院系统司法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

  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正在销售的由第二被告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的“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蒙牛公司认为被告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酸酸乳”品牌及特有的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被禁止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基于原告的诉请,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及该产品品质特点、销售收入和销售范围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

  呼市中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的使用“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六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从2003-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
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故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呼市中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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