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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相关角色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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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方式

    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是基于《证券法》产生的,权利救济内容包括对违法违规者的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和发行欺诈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参考成熟市场的经验,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救济方式很多:⑴投资者直接诉讼。⑵政府部门作为证券市场监管者也可以代表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⑶在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有条件地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要求赔偿。⑷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决定而责令违法违规者作出民事赔偿。⑸通过投资者协会以“诉讼担当”方式起诉违法违规者要求民事赔偿。⑹在政府监管或证券交易体制内建立投资者调解机构,协调民事侵权纠纷。⑺运用仲裁手段解决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等。如果公司怠于行政职权,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这就是所谓股东代表诉讼。

    (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救济方式

    中小股东的权益大概有三类:一是事前的预防性权利,如财产确认与分配权、股东大会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二是事中的保障性权利,如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计投票权制度等;三是事后的救济性权利,如起诉权、提起仲裁权等。在发达市场的国家或地区,还规定了其他权利,如解散公司请求权、调查公司业务财务的特别请求权、董事违法行为阻止权(这在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等问题上十分必要)等。

    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救济当然可以运用救济性权利通过依法诉讼、仲裁或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也可以要求市场监管机关在法律和市场运营规则的范围内干预解决。

    (三)作为证券流通市场交易者的权利救济方式

    交易者的权益保障也是基于《证券法》、《合同法》产生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欺诈客户行为。

    对于欺诈客户行为,证券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手段依法要求违法违规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的证券市场违约赔偿案件,应当参考成熟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允许政府机关拥有民事公诉权,或者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决定而责令违法违规者作出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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