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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跑了,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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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消费者陈某投诉某公司,称其于2004年7月18日在浦东崂山水站购买了100张水票,计1200元,并且水站开给了他该公司的发票。但是用了19张之后,业务员跑了,公司也不给他提供水了,要求解决剩余的81张水票。

   得到此消息后,我委马上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希望他们能够解决。但是公司 的接待人员却称,该客户在浦东崂山水站购买的水票是该水站自行印制的,虽然发票是公司的,但是发票上没有注明所购买的水票的编号。并且在此业务员跑了之后,公司已向公安局报案,案子尚未侦破,所以该客户的81张水票问题难以解决。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业务员和发票都是该公司的,那消费者如何辨别水票是否有效?并且业务员的逃跑,明显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怎么能让消费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业务员对外代表的是公司,其开具公司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公司行为。消费者因这种公司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失,要求公司解决,合情合理。

   最终,经过区消保委的调解,该公司将消费者手中剩余的81张水票换成公司的水票,并继续为其送水,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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