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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仍有四方面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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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女教师黄静被害案,去年因媒体对五次司法鉴定作出的不同结论作出披露,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2003年2月24日,21岁的黄静被发现死
于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的宿舍。从案发当日到200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做出法医鉴定,认为黄静因疾病自然死亡。但黄静之母黄淑华不认同这三份鉴定结论,开始了重新鉴定之路。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分别提交新的鉴定书,认为此前三个鉴定结论缺乏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第六次法医鉴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黄静男友)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六份鉴定的不同结论,即使案件处理无所适从,也让人对当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出质疑。
  去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由此一改过去“九龙治水”的局面,步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特别是在前三次大会期间呼吁尽快对司法鉴定予以法律规范的代表,对这一决定的通过和实施给予充分肯定。他们认为,《决定》明确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从法律上确立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原来的多头管理,改为统一管理。从总体上看,这一决定基本上实现了开局良好、运行平稳的预期。但也有一些代表提出,在贯彻这一《决定》过程中,各地也暴露四方面影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对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仍有不同认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应松年代表指出,《决定》规定的统一管理体制是指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但由于目前对此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决定》的贯彻和实施。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钮小明代表也指出,《决定》是我国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决定》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这条规定明确了三点:其一,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其二,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纳入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其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只能由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已于2005年9月30日实施。上述两个《办法》与《决定》共同构成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依据。
  对策:为保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应松年建议: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决定》进行必要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统一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同时,建议在《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暴露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问题二:如何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河北省政协副主席丛斌代表认为,司法鉴定是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必须符合科学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同时,司法鉴定也是司法证明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司法活动的程序和规则。质量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目前司法鉴定总体质量还不高,而鉴定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准确,关系到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对策:丛斌代表认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首先要具备必需的司法鉴定科技设备条件。《决定》已明确规定鉴定机构要有所从事业务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要有所从事业务范围必需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今后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加快设备的更新换代,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其次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议国家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在整合各部门现有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打破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限制,组织全国的同行专家,重新修订、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制定、推广和使用涵盖各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同时,要完善司法鉴定科技管理规范。建立对司法鉴定质量的监控制度,制定、完善司法鉴定检材的获取、保管、使用制度,鉴定的实施程序,鉴定文书规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并严格监督管理;推广运用先进的鉴定理论、鉴定方法和鉴定手段,开展鉴定科学技术的研发、合作和交流,提高鉴定的科技含量和水平。要严把准入关,加大对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鉴定人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树立质量第一、公正鉴定的理念,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而不是对金钱、人情负责。通过向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可依赖的鉴定意见,塑造司法鉴定在公众中的良好的专业形象,形成司法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问题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仍待规范

  丛斌代表认为,当前司法鉴定中还有一个问题比较突出,就是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一方面,由于尚没有国家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社会鉴定机构收费差异较大。另一方面,多数地方没有取消非刑事诉讼鉴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少数内设的鉴定机构仍然利用国家财政投入向社会提供有偿的鉴定服务,使鉴定收费更加混乱无序,当事人反映强烈。急需国家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范鉴定收费行为。
  对策:丛斌代表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司法鉴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鉴定程序、收费和技术标准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监管,维护正常鉴定的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问题四:司法鉴定法治建设仍需加强
  丛斌代表认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鉴定委托制度,保障当事人鉴定委托主体的诉讼地位,确立公平、透明的委托机制和正当程序,实现审判与鉴定彻底分离的同时建立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与法院委托制度之间科学、合理和有机的制度链接。《决定》初步确立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但构建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还需要从国家司法制度层面着手,需要与当前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
  对策:丛斌代表建议,尽快修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使之从鉴定启动到举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上与司法鉴定制度相衔接。目前,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立法机关的日程,如何区分侦查、起诉中的技术鉴定活动与司法鉴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权,如何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何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等,急需通过法律的修改予以明确,从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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