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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中抚养了继子女 继子女存有对继父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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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刘氏三兄妹与原告郑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4000元赡养费,当庭履行完毕。

法院查明,原告郑某现年57岁。1988年,郑某与被告刘甲、刘乙、刘丙三兄妹的母亲费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刘氏三兄妹年龄分别为17岁、14岁、12岁。1999年,费某与郑某终止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刘氏三兄妹虽有一定劳动能力并享有政府颁发的一些生活补助费,但郑某在日常生活和教育、婚嫁、工作等方面也提供过一些物质和精神帮助。然而,随着郑某对费某打骂行为的增多,郑某、费某关系恶化。

1999年,费某与郑某终止同居关系。2005年12月,劳动能力逐渐减弱的郑某生活出现窘境。想到自己曾对刘氏三兄妹尽过抚养义务,郑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氏三兄妹赡养10年。

庭审中,被告刘氏三兄妹否认郑某对他们尽过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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