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税务 >> 税务稽查 >> 文章正文
剖析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偷税现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今年,山东省费县地税稽查局对辖区建筑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地方税收检查,其中,协助公安机关对两户建筑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整个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偷税现象,有的甚至比较严重。现在建筑行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总体来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的偷税空间,营业税也存在采用不记或少记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的现象。通过对比、调查和分析,发现该行业偷税行为的存在,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建造合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完成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中,企业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导致账务核算严重不实,使大量财务数据信息不再具有可用性。经检查发现,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规范的情形:
    一是直接采取“两套账”的方法。对内部按真实的成本利润进行核算,对外报送另行编制的虚假的财务报告。我们将税务机关调取的账簿凭证等资料与公安机关转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对比,发现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有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账簿凭证等资料所记载的业务量占不到实际业务量的50%。
    二是企业平时收取的工程款时,全部用白条以预借款的形式从建设单位支取,当时不记账,待工程决算时,再统一开具发票纳入核算。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单位在2000年账务中列支出的工程款支出,施工企业在2005年度才进行登记入账,有的因建设工程不进行决算,甚至至今没在纳入核算,将收入长期放在账外。
    三是企业平时收取的工程款时,全部用白条以预借款的形式从建设单位支取,记入预收账款,不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转收入,等到工程结算时,才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四是企业实行项目经理核算制度,只对各工程项目收取的管理费进行核算,而对整个工程收支情况不进行核算,所需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工程的项目经理,导致企业收入核算不完整。通过检查发现,实行项目经理核算制度的企业,只是对其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进行了核算,确认为收入,而对整个工程款项的收支或是不核算,或是直接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处理。
    五是企业只结转合同成本,不结转合同收入。由于存在跨年度工程施工、建设单位长期不进行工程决算、拖欠工程款等原因,企业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实现,而按收付实现制或视成本情况确定工程结算收入,却将发现的工程成本全部结转,导致企业出现长期账面亏损的现象。多数工程是在工程完工两三年后才进行工程决算,结算价款,有的工程甚至根本不进行决算。
    六是存在以物资抵工程款,少计收入的现象。企业在对某些单位施工时,直接使用该单位的产品作为工程物资,对此部分价款只核算成本不核算收入,导致收入的减少。例如在对水泥生产企业或钢筋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时,直接使用了该建设单位的物资而不做收入核算。
    七是工程成本不进行详细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真实完整的核算相关工程的施工成本。而在实际中,建筑行业有的实行项目经理制,由项目经理进行成本核算,企业不对具体的施工成本进行核算,致使企业所得税无法进行准确计算,项目经理对成本进行核算时,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凭证保存不齐全,不完整,致使其个人所得税无法进行准确计算。
    二、纳税观念不够强
    一是个别建筑企业本身的纳税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意识。由于这种意识的存在,导致他们冒着违法犯罪的危险,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偷税,包括故意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设置账外账、不记或少记收入、虚开发票增加成本等等,一方面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故意给税务检查增大难度,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是个别建设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按规定索取正式建筑业发票,无形中做了他们偷税的帮手。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村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特别是税务机关无法监督或无力监督的单位,在工程施工后,不向施工单位索取正式发票,而是直接以施工单位开具的白条收据进行结算,使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征管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从而为企业用少记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提供了方便。
    三、社会综合治税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现在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是以政府牵头,各有关单位组成的一个综合协税护税网络,在制度上已经较为规范和完善。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导使了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对有关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最终导致了整个综合治税网络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在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立项实施时,都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监控,比如计划委员会、建设局、土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由于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以及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没有相关的审核、监督、备案等权限,无法及时掌握该行业的相关信息,在很大程度上给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增加了困难,如果这类信息能够及时进行传递,则这一情形可有效的得以改善。
    四、税务检查的局限性
    税务检查属于一项事后监督检查,有的甚至需要向多年前的行为进行追溯检查,检查时点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之间有很长的时间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由于上述各种原因的存在及税务检查的滞后性和税务检查权限的限制,导致在税务检查中,使有的调查取证的工作很难开展,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在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使打击偷税行为的力度大打折扣。
    通过对以上原因的分析,要想加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该行业的管理水平,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的建设,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的作用。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在协税护税工作的责任,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信息传递,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的涉税信息,为日常税收管理和日后税务检查提供保证。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要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岗位的税务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管理人员,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评估分析能力;对于检查人员,应注重提高其查账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其能够真正地履行好打击偷逃税行为的职责。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