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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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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邢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123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及代建项目。2004年度经营收入79896397.03元,投资收益230元,利润423222.74元,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征收。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于2005年3月对该公司2004年1—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逆查与全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及其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4年8月20日转字49#凭证“投资收益”科目贷方记载收利华公司投资收益1259200.47元,通过检查其对应科目“其它应付款——利华公司”、“财务费用” 、“其它应收款——利华公司” 、“长期投资”,以及进一步的内查和外调,发现此笔款项是该单位出售一栋原值312万元(净值167万元)的旧办公楼所得的一部分,该楼售价879万元、评估价格653万元, 6成新,未申报缴纳相关的税费。
    1、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规定, 所查内容应按“销售不动产”补征营业税8790000元×5%=4395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9500元×7%=30765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9500元×3%=1318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条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因此该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9500元×1%=4395元;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执行,所查内容应按“销售不动产”补征印花税8790000元×0.05%=4395元;
    6、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税、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所查应补征土地增值税=[879万元-(653万元×60%+439500元+30765元+13185元+4395元+4395元+653万元×60%×20%)]×40%-(653万元×60%+439500元+30765元+13185元+4395元+4395元+653万元×60%×20%)×5%=1178772元;
    7、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单位销售办公楼未记“固定资产清理”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故造成少记收入879万元-167万元-(439500元+30765元+13185元+4395元+4395元+1178772元)=54489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其它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所得率表规定的标准执行”的规定,因我市2004年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收入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48988元×10%×33%=179816.6元。
    (三)处理及处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采取在账薄上捕猎、少列收入手段,造成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该公司应补缴2004年度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建议给予1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所以该单位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自2005年5月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印花税自2004年8月2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案例分析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应注意实地检查该房地产有几个建设项目,每一个项目与计划投资或规划是否一致。
    (二)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灵活运用“询问”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认真检查与该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发生的方式方法,是否存在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
    (三)加强对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检查。通过近一段的检查发现,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的土地使用税都未及时缴纳。对于未出售商品用房应重点到实地检查,看看是否存在出租的行为,准确核实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应纳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四)加大稽查力度,严惩偷税分子。检查过程中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环节,对企业那些财务人员故意装糊涂怀着侥幸而少缴税款的绝不手软,一旦发现可疑之处,要多方询问、查清办税人员到底是明白还是糊涂,绝不姑息那些故意偷逃税款的人,一经发现,定要严加惩处,以此提高税法的震慑力。
    (五)通过检查发现,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是税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表现在:纳税意识淡薄,申报不及时、不主动,法制观念不强,对税法更是了解不深。因此在今后稽查工作中,我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一要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宣传税收相关政策,使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六)加大税法宣传,定期进行纳税辅导。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人员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全面,会计人员的从业水平亟待提高。建议征管部门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税法辅导,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进一步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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