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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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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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