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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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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多的是一人为原告,一人为被告的单一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甚至原告方或被告方均为二人以上。这时就需要把所有这些的人诉讼,合并到一个诉讼中共同审理,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棗共同诉讼。因此,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一人以上的诉讼。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实质上是把两个以上的单一诉讼合并在一起,但这种合并有是条件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单一诉讼互相联系,或者是同一事件,或者是同类事件,不能把两个以上毫不相关的单一诉讼合并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与诉讼客体合并不同。诉讼客体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房租,同时又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凭关系,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因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诉的合并审理,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引起的合并审理,也是有所不同的。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减少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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