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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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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起诉的审查

      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1)对起诉的形式要件的审查

     (2)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

      2.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7日。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排除了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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