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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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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法》第42条)。
 《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义务有:
①因解除合同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法》第38条)。
②重复保险的通知。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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