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典型案件 >>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 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作为对上述第(二) 项的补充,行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 为。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