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典型案件 >>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 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 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行 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 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 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