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赔偿 >> 文章正文
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行为的,应当予以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
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
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