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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取消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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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取消劳教制度

  ★一劳教所里,劳教人员正在打乒乓球(资料图片)

  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取消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黄琼瑶建议取消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理由是劳动教养已经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不符合法治精神,与我国多部法律相违背。对此,你有何看法?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应该取消?请来茶馆说说。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多部法律相违背,它是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温室’!”在此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黄琼瑶建议说,劳动教养作为中国所特有的一项强制教育改造制度,已经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废除这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

  与我国多部法律相违背

  “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黄琼瑶代表说,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同时,黄琼瑶代表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成为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温室”

  依据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黄琼瑶代表说,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

  黄琼瑶代表说,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前两年中央对超期羁押进行清查,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还可以利用劳教创收。”黄琼瑶代表说,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而被罚者往往因为畏于劳教的严厉,只能忍气吞声。

  黄琼瑶代表还认为,还有可能出现利用“劳教”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在党风和社会风气还未根本好转、法制和监督环境还未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个制度确实有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贪赃枉法者打击和迫害群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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