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援助 >> 援助法规 >> 文章正文
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协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布时间:[2006-5-10] 阅读次数:[38]

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协议
 
(2005.4.26修订)
 
 
为加强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议各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协议。
 
第一章  协作原则
第一条  各协作城市间法律援助机构地位平等。 
第二条  法律援助协作坚持平等协商、互助互利、积极协作、诚信自律、降低成本、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协作城市法律援助机构自觉履行该协议,并保证在承担义务时不再设置其他制度障碍。
第四条  协作城市各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异地法律援助案件时相互间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法律援助协作会议实行会员制,凡参加签署协议各方均为城际间协作会会员。协作会议设秘书长一名,由主办会议的城市担任,任期至下一届会议止.
第五条  法律援助协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定期在协作城市之间举行。下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由本届会议秘书长商全体协作城市后确定。
第六条  为协作工作需要,各协作城市确定法律援助协作联络员一名,负责处理日常协作事宜。
第七条    本协议全体城市的加入和退出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  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各协作成员单位应围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内容为目的,在有利于保护受援人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以下协作:
(一)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信息交流,人员培训,实现资源共享;
(二)依法协助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帮助提供相关证据线索;
(三)协助调取或帮助审核住所地在其行政区域的受援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四)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协助送达法律援助文书;
(五)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出现审判管辖移转后的援助交接工作;
(六)经协商,受托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进行的他方法律援助案件效能的回访,或法院委托异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情况的调取;
(七)经协作方协商一致需对方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城际间的工作联络采取会议研究、互访交流、送达工作函、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方式,需协作方办理与案件有关事宜的,委托方法律援助机构应出具工作函或介绍信,并载明协作内容、工作时限等,必要时还须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城际间协作方应自觉接收与承认对方出具的法律援助工作函、法律文书、介绍信等,并根据协作事项积极工作。
第十一条  协作各方应建立协作事项办理登记制度,对来访来电的协作活动以及办理情况进行登记,情况紧急的事项,可采取边登记、边处理、边办理协作手续的形式。
第十二条  协作各方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如有需协作事宜应向本行政区的协作方提出申请要求,由接受申请方向受托方提出协作意向。
第十三条  受托协作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对方协作事项交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办理,但应当保证承办质量,并负责对委托方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受 援人住所地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所在地不在一个城市的,如法律援助申请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前往案件受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法 律援助机构与案件受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同意后代为受理,同时协助办理全权委托手续;案件受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有关申请和案情材料后应指派 当地律师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六条  在办理异地法律援助案件时,受援人住所地与案件受理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可由双方法律援助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在受理和办理异地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时,案件受理地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有疑义或需要补充案件材料的,可委托申请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和有关案情材料的补充调查取证,接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协作城市间,接受委托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受援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案件办理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必要的办案补贴。案件受理所在地与受援人住所地的办案补贴不一致的,由双方法律援助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如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为躲债或逃避法律追究而躲回原籍,该义务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作,帮助异地进城务工人员追讨工资。
第二十条  城际间的协议各方在协作过程中如出现矛盾和纠纷,相互间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关法律援助协作事宜参照本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03年加入协议单位: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珠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
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      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    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
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
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秦皇岛市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新加入协议单位:
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   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江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
河北省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