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人身权利 >> 生命健康权 >> 文章正文
生命权不归交通法规管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上周日,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终于把对沈阳市新的交通
法规的讨论(俗称“撞了白撞”)播出来了。论争的意义不在于终止
论争,而在进一步于暴露争议点,也在于暴露“不争”的“点”———
看看我们都有哪些共有的认识盲区。

  有一个“不争之点”被非常有力度地说出来了:一位作为嘉宾的
社会学者提醒大家注意法律的表述,都是保护“合法权利”,行人、
自行车违章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受到保护。这没错吧?

  然而,在我们所关注的这个特殊情境中,涉及一项重要权利,是
根本不能以“合法”和“非法”来规范和界定的———人的生命权利。

  行人违章穿越机动车道,他的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就如那位
社会学者所言,妇女打丈夫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不保护一
样———它们都是行为。但是,你不能说这违章行人的的生命、打丈
夫的妇女的生命也不受法律保护。事涉生命的权利根本就不归交通法
规管。但人在路上,“交法”却必须保护而不是放弃保护人的生命权。
在这里,法规对人的行为错误的处罚与对人生命的保护是完全不矛盾,
而且可以划分清楚的:对人的违章行为的处罚,就是应该严格按照法
规罚他款;对人的生命的保护,就是同时确立伤害生命者(司机)的
“无过错责任”和低限度赔偿。这不是“是非不分”、“责任不分”,
因为,与司机无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是对人类对自己生命价值的无条
件肯定。

  把人的“非法”行为与人的“合法”生命混淆在一起,是这场争
论一方的逻辑错误;而认为所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都由
(任何)法管着因而也可以通过(任何)法来限制、削减、放弃,这
是我们大多数人,可能包括论争双方共有的观念盲区。

  启发我从这个观点思考问题的是陈端洪。那一天上午,我读了这
位法律学者的文章《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
评》,而晚上播出的《实话实说》,恰好提供了理解他这一篇文章的
实例。他说:“合法性也是限制公民权利的原则。”耐人寻味。我觉
得,我们现在普遍提高的法治观念,可能就停留在“立法至上主义”的层次上。在我看来,某些“立法至上主义”者所能容忍的,何只是
“情与法的冲突”,有时候,人性与法、人的尊严与法、人的生命价
值与法发生了冲突,他们都会坚定地站在法的一边,而决不会怀疑它!
在这里,他们全然忘了,人类制定法律本来是为了保护这些价值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