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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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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婚姻法》对子女的取名规则也有所规定。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姓名决定权?? 姓名的权利。在我国,绝大多数情况下,姓名决定权实际上是由父母代为行使的。在姓的选择上,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由于受习惯的影响,子女绝大多数是随父姓的,也有部分随母姓的,还有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在名的选择上,范围更广。当然,自然人成年后,亦可根据自己的喜好给自己重新命名,即变更姓名。此外,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本名,而且可以决定自己的笔名、艺名、化名、别名、网名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专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姓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人在进行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活动中,一般应用其本名,如与他人签订合同、登记房产、到银行存款等行为皆应用其本名。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姓名使用权有其积极使用的一面,也有其消极不使用的一面。如作者在发表作品时,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其本名,也可署其笔名。

  值得一提的是,姓名使用权并不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姓名。现实生活中,重名现象时有所见,并且不可避免。因此,在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时,各人对该姓名的使用均属合法。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在决定其姓名后并非一定要终生使用,不能改变。自然人如果对自己的姓名不满意,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自然人成年后由于对父母以前所取的姓名不满意而要求予以变更,只要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一般是会同意的。

  姓名虽然可以变更,但考虑到自然人姓名的改变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他人的利益以及户籍管理等诸多方面,故其变更应依法为之。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姓名权的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 盗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冒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
 3) 干涉他人姓名
  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的行为,干涉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4) 不使用他人姓名??
  姓名乃区分自然人之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之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亦构成侵害姓名权。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是对作者姓名权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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