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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九-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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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往的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中,较少注意对亲属权的保护。最近几年来,这类案件经常出现。不过,对这样的案件虽然起诉后法院已经判了几件,但是在理论上还不是很清楚,对于究竟应当定为什么样的案由也还不明确。我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就是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案件。

  例如,最典型的就是所谓“侵害悼念权”的案件。案情是,兄弟二人原来与父亲共同生活,由于二人不和经常打架,父亲让弟弟出去单过,并说今后不要再回来了。几年后,父亲去世,哥哥自己处理了父亲的丧事,没有通知弟弟。后来,弟弟回来看望父亲,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弟弟质问哥哥为什么没有通知他来奔丧,哥哥声称父亲没有让他通知。弟弟一气之下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哥哥侵害了他对父亲的悼念权,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这件案件,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悼念权虽然是一个权利,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应当怎样进行保护。所以,这样的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应当在法理上讨论清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其实,这类案件构成侵权,所侵害的权利就是亲属权。

  亲属权的性质就是身份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也就是除了配偶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标志的是这些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最突出的有两个特点。第一,身份权既有对世性,也有对人性,对世性说的是该亲属关系的绝对权地位,排除其他的人的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他的任何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不可侵义务;对人性说的是该亲属关系的相对人的相互关系,相互享有权利义务。第二,身份权是一个总的权利,其下包含支分的身份权,也就是说,身份权是由若干个支分身份权构成的,例如包括抚养的权利、尊敬的权利等等,都是支分的身份权。

  亲属权就是这样的权利。首先,亲属权对外表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任何人对这种身份、地位都不得侵害。其次,亲属权对内表明相对的权利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所应注意的是,亲属权与其他身份权一样,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体现的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人身的支配。再次,亲属权是由若干个支分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尊敬权,就是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尊敬义务和尊亲属获得尊敬的权利;帮助体谅权,就是近亲属之间的相互帮助、体谅的权利义务;扶养权,在近亲属之间,如果对方没有生活能力,他方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义务,无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权获得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权利

  根据亲属权的上述特点,首先,构成侵害亲属权侵权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作为绝对权的亲属权的义务主体作为侵权行为人,也就是亲属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第三人侵害亲属权,构成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例如,侵害他人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如果该受害人对他人有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应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赔偿生活补助费。这种侵权行为,就死者而言,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就抚养关系受到侵害的人而言,就是亲属权受到了侵害,侵害的就是亲属权(或者亲权、配偶权)中的扶养权,是对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亲属权的内部关系人,也就是近亲属关系的相对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凡是亲属权的相对人,都对对方亲属负有一定的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也构成侵权行为。例如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遗弃,构成遗弃的侵权行为,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一般都是亲属权的支分权,都是侵害支分亲属权。这是因为,任何身份权都是一个原则性的权利,而其具体内容都是由支分身份权所构成的。侵害亲属权,就一定要侵害这些表现为亲属权的具体内容的权利,因而造成利益的损害,而不是仅仅侵害这个权利的外表,所以侵害亲属权必定侵害其具体的实质内容,就是侵害支分身份权。这样,侵害扶养权、侵害祭奠权,就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亲属权的具体内容即支分亲属权,有的是财产利益的权利,例如扶养的权利义务;有的是精神利益的权利,例如祭奠权、尊敬权;有的是既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利益的权利,例如帮助体谅的权利。因此,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既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有精神利益的损害。

  最后,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这就是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来分析研究前述案件。兄弟二人都是父亲的子女,对去世的父亲都享有平等的祭奠权。按照中国的民间习惯,在共同的尊亲属去世的时候,与该尊亲属同居的卑亲属负有对其他卑亲属的通知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奔丧”。经过通知,使该尊亲属的所有近亲属都能够知道尊亲属逝世的噩耗,及时参加丧事,同时也就能够进行继承。本案的被告也负有这样的义务,这就是亲属权的内容。被告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致使原告没有能够参加自己父亲的丧事,丧失了悼念或者祭奠的权利。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其他近亲属侵害了近亲属的支分身份权,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另外,本案还涉及到对继承权的侵害问题,不过这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

;祭奠权,就是近亲属一方逝世他方有权进行祭奠。

   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责任,主要的是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因为一般的侵害亲属权的行为是近亲属之间的行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有助于维护亲属关系,消除亲属之间的不团结、不信任的矛盾,恢复亲属之间融洽的关系。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区分侵害亲属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性质。如果侵害的是精神性的身份利益,例如对尊敬权、祭奠权等的侵害,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抚慰金性质的赔偿,应当是象征性的赔偿,也就是象征性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可。这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安慰,另一方面也证明侵权人的行为的性质。如果造成的损害是财产利益的损害,例如侵害的是扶养的权利,则应当以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准,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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