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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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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具有债务承担的上述共同特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务关系不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得以免除债务,脱离原债务关系。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承担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
   第二、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言,由于承担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可能与原债务人有异,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因为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况下,不发生债务人的退出问题,而只是新债务人的加入,且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故并存债务承担的设立对债权人并无不利,也无需经债权人同意。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有足够理由证明第三人的加入可能对其明显不利,亦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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