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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会计帐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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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以外另立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关于公司、企业的经济新闻中,很多都是这个小小的账本出的问题,而帐外帐常常是最典型的偷税手段。

帐外帐的设立,有的是为了逃避银行对公司资金的监管,有的是为了使公司提取现金方便,有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有的甚至是公司的某些人为个人贪污、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的方便。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主要是禁止以下两种行为:一是另立会计帐簿,二是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另立会计帐簿,,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对经济业务进行统一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各会计单位都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进行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非法另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公司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非法另立会计帐册,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分别定罪、量刑。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损害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造成资产的重大流失,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如果是为了偷逃税款、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产而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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