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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拆迁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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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家祖屋于1958年因私房改告而由房管部门代管经租,直至1999年,房管部门才将房屋发还给我家,我们发还时才知道,房屋早已于1996被发展商拆迁,但房管门叫我们自己向发展商追讨,我们一直多次亲自上门与发展商追讨未果,请各位给予专业意见:

  1、追讨拆迁赔偿是否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房屋发还至今已经差不多五年了,我们还可以向发展商追讨吗?

  2、房管部门在代管经租期间私自与发展商达成拆迁协议,可否也追究其责任呢?

  3、发展商一直说只愿给我们回迁房,不愿作价补偿,而我们只想要补偿不要房屋,我们的要求合理吗?

  答:

  1、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但本案中,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你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尚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代理人,房管部门的代理权限为管理与出租,而不包括处分。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其自己或者与发展商连带承担。

    3、你们的要求当然合理。因为你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当房屋已经拆迁而使得返还房屋成为不可能时,对方应该以货币形式赔偿或者其他你们能够接受的实物进行赔偿。本案中,你们只愿意接受补偿,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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