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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住房拆迁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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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这是上海市为了保证一部分居住状况比较差的居民,不会因为拆迁而减低居住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39、40条规定,有五种住房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 旧式里弄房屋

二. 简屋

三. 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

四. 廉租住房

五.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房屋。

上述第一、二、三种房屋,应是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或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地段安置房屋地段

一、二、三

30%

50%

80%

--

30%

50%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第一、二、三种房屋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第四、五种房屋可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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