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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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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下称国办《通知》)精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04]466号,下称省4厅委联合《通知》)的规定,现就编制和上报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1、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 

  2、各市、州建设(房地产、规划、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和省4厅委联合《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市、区)报出的拆迁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批,严格把关。 

  前几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过大,拆迁矛盾比较突出,拆迁安置房、周转房供应不足的县(市、区),要调整并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对城市房屋拆迁计划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市、州要坚持跟踪管理和动态监督的原则。 

  3、各市、州在编制与审批房屋拆迁计划时,要结合城市现状与特色,对拟拆迁范围内需拆除、改善、保留的房屋分别提出原则意见。对于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使用年限较短的房屋,要尽可能保留;对确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房屋,要严格限制拆迁;未按规定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不得进行拆迁和建设。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的拆迁计划,必须坚持相关利益人有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 

  二、编制方法与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两种,均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市、州建设(房地产、规划、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进行编制拆迁计划的前期数据收集、调研和论证,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初步方案。 

  1、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名称。各市、州应依据以下条件进行编制: 

  1.1)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 

  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3)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4)上年度房屋拆迁总量和上年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体情况; 

  1.5)上年度土地收储出让、国家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自建房等情况; 

  1.6)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意见、建议等情况。 

  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按照土地收储出让、国家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自建房等分类编报。 

  2、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周期相一致,并应依据以下条件进行编制。 

  2.1)前5年被拆迁房屋总面积和被拆迁房屋总户数; 

  2.2)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2.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报批与使用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  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同意后,  由市、州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需每5年上报一次,附编制条件资料;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需按省4厅委联合《通知》中第(五)条的规定时间上报,并附编制条件资料。 

  县(市、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报批及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调整,均应比照上述程序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使用。在各类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中,应明确该项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户数,并按规定申报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配额,方可使用房屋拆迁的年度计划。未取得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配额的项目,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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