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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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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于今年十一月一日实行,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为了贯彻新《条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省当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今年十一月一日后全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新《条例》执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与新《条例》规定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新《条例》条款规定为准。各地制定的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中与新《条例》有关内容相冲突的,一律按新《条例》执行。

2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拆迁的管理,做好新《条例》与原《条例》的过

渡工作。新《条例》与原《条例》在拆迁安置方式和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要

杜绝在同一拆迁项目中采取两个标准。新《条例》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2001年11

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新《条例》

实施前已经申报,需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原则上要能够在11月

1日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确保原《条例》向新《条例》的平稳

过渡。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应采取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三

方共管的方式,建立补偿安置资金的专门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的监管。具体监管方式在省实施《条例》办法出台前由各地吸取原来成功做法,结合当前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由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的单位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



确定的房屋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价格。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暂由各地根据被搬迁人口数、搬迁距离的实际情况和租用

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6本意见有效期至湖南省实施《条例》办法颁发实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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