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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一缕阳光值82万 长沙63住户讨采光权7年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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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雄  来源:三湘都市报  阅读:
    有人年近八旬,有人已离人世 赔偿和道歉后,长沙63户居民仍难“晒”到太阳  

  古希腊哲学家底欧根尼有一天躺在街头晒太阳,国王亚历山大走到他身边,问他有什么需要。他说:“我惟一需要的是,请你走开,别挡住我的阳光。” 

  从72岁到79岁,为了给自己的阳台争回一缕温暖的阳光,长沙居民孔蔼详和院子里的老伙伴们整整奋斗了7年。期间有人离开人世,有人无奈放弃,最后,包括他在内的63位居民争取到了迟来的公道:侵权方的一声道歉,还有象征性的82万元补偿。至于现在能否在家晒太阳?对不起,还得请咱继续去大街上“蹭”!

  【事由】99米高楼“罩黑”居民楼 

  1月7日,长沙,晴。微风徐徐送暖阳、小寒时节不觉寒。

  然而,记者走进位于省煤炭大院11栋4楼的孔蔼详先生家中,却能感受到一种透心的凉。“家里虽然开了暖气,但一年四季没有阳光照射,所以才这么阴冷。”孔蔼详说。

  孔先生所居住的房子,高不过六层,然而,与它相隔只有24米的亚大数码港办公综合大楼,却有整整31层、99米高。一大一小,就像大象与小鸡,站在一起,数码港庞大的身躯,严严实实地遮住了属于煤炭大院的日光。

  省煤炭大院居民欧先生介绍,2000年,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他们附近的一块地。“靠这么近,今后我们怎么晒太阳,划红线时,我就感到不妙,我们这个院子,住的都是些老头子,大家都急了。”

  与公司交涉,无效;说好话,无效;找有关部门,无效。到2002年,数码港综合大楼在大家的抗议声中,已经建到了31层、99米高。

  房子外面春光明媚,里面却光线黯淡,居民指着居民楼南面一栋31层的高楼气愤不已:就是那栋高楼夺去了他们的采光权。为了夺回采光权,受到影响的11栋、12栋还有桐荫里1号的73户居民,再也坐不住了。“高楼侵犯了我们的采光权,有关部门坐视不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居民邹吉光说,“我们上法院告去。”

  【上诉】一二审败诉,申请抗诉  

  2002年1月,曹冶计等73位居民将给予那栋高楼规划许可证的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规划局补偿。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长沙采光权第一案。

  居民们认为,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大楼之间的间距应为36.9米,但数码港综合大楼与大院的距离最远的只有24米,最靠近的只有18米。

  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在行政答辩状上则认为,该高楼是在2000年9月报建的,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要到2001年1月1日才开始试行,因此确定该高楼是否规划合理,应该以1993年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为依据。依据该《办法》的有关条款,该高楼的用地面积、与居民楼的间距都是合法的,因此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给该高楼开发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双方都摆足了道理,也铆足了劲。

  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官司经历了很多很多的波折。一直持续到2007年,63户居民还在申请抗诉。

  官司在打,但太阳还是得晒。怎么办?老伙伴们只得跑到五一大道上的人行道上去蹭“太阳”。

  【结局】“再多的钱也没太阳暖和”

  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服,2005年4月,老人们来到长沙岳麓区检察院申诉。“我到现场一看,就明白了是怎么回事,日光肯定是不足的。”现任岳麓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的赵莉说。该院办案人员查阅了大量的专业书籍及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最后发现该楼建设确实存在建设工程许可违反程序。”

  赵莉介绍,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判断日光足不足,有一个很简单的标准,即大寒日的日照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为达到这一标准,一般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老城区最小为1∶1,新城区和郊区会略大,注重生态的城市要求更大些。

  也就是说,最理想的效果,99米的数码港综合大楼,得离省煤炭大院90多米。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办案的社会效果,该院一方面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一方面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做协调工作。通过多次协调,2007年底,住户们终于和规划部门达成了和解,亚大科技公司也同意拿出82万元,补偿权利受到侵害的63位住户。

  这82万里面,孔蔼详分到了1万元。“对于一个老头子来说,再多的钱也不可能像太阳一样暖和。我今年79了,再也折腾不起了,对方肯道歉、赔偿,我也就只能这样了。”孔蔼详说。1月7日,长沙袁家岭桐荫里社区,31层的亚大数码港大楼与附近居民楼近在咫尺记者于海洋摄

  每平方米阳光获赔110元  

  据统计,一些大中城市群众上访问题中,“阳光权”纠纷高达30%以上。

  近几年,关于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相邻权纠纷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而2004年,长沙中院判决一起阳光权纠纷,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赔7120.3元。

  日照鉴定单位缺失,起诉最为有效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介绍,在司法操作过程中,法院还可以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多用的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总之,在湖南,目前还没有法规对具体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另外,对于是否采光权被侵犯的问题,《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李健说,湖南目前还没有具备作日照分析鉴定资格的单位,居民如认为自己的采光权遭到侵犯,可以向环保部门起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损害的发生,大多视为受害方选择了补偿法则,即利用“以金钱换阳光”的办法获得法律保障。

  •      新闻地址:http://news.hnce.com.cn/newscenter/hunanjingji/2008/1/8/6196700375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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