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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单位是否享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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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三湘都市报》  阅读:

上班22天迟到16次:工资减半,单位也有错

员工虽懒也不能签“试用合同”

记者杨艳
    本报1月10日讯“合同签的每月薪金800元整,可一个月就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工资缩了水,只剩下一半。”今天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长沙同源车务代理公司职工梁瑞欢却被告知原定每月800元的工资,现在只能拿550元,再加上迟到扣款130元,他能实领的工资为420元。
    梁瑞欢去年11月28日到长沙同源车务代理公司应聘,通过面试后,他与该公司签了份《试用协议书》。协议书上说:“试用期薪金800元,其余比照薪资表”。而现在,眼看一个月的试用期到了,公司却以他没有完成业绩为由,只愿付400元的底薪。
    在梁瑞欢的指引下,小杨来到湘春路上一写字楼的九楼见到了公司经理刘常忆。“22个工作日里迟到了16次,如果都是这样的员工公司怎么运营下去。”刘常忆拿出了员工的考勤卡,他表示,公司规定每天8时30分准时上班,迟到一次扣20元。
    随后,小杨确实在公司的“微电脑打卡钟”上见到了梁瑞欢22个工作日里迟到了16次的记录。
    小杨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他表示即便是有合法效力的处罚,罚后劳动者最终所领取到的工资仍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小杨的协调下,公司负责人愿意根据长沙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梁瑞欢635元,但表示以后不会再录用该员工。
    随后,小杨又将事情反馈给了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一负责人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独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是违法的,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该公司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才能在正式合同中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法行为。

     新闻地址:http://sxdsb.rednet.cn/ 2008年1月11日 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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