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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孤儿领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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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本站  阅读:

      震灾中的产生的孤儿,如果有适格的准养父母,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给予领养,并将其抚养成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本次震灾中父母双亡的孤儿,公民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条件限制。
  

   但有如下要求: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我们本次所倡议的收养,应当本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更不能违法法律。若出现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虐待孤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本次震灾中的产生的孤儿,现在多已送到了当地的福利机构,孤儿的领养我们应及时与当地的福利机构联系。
  

   收养程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双相考察,自愿达成协议后,即可实施收养行为。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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