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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离职未及时返还汽车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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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争议焦点

    1.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冲突怎么办?

    2.“汽车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承担?

    案情介绍

    我是广州某公司的湖南区域经理,2007年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随后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了一辆10万元左右的宝来汽车给我用,并要我额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协议

    汽车协议里面写到:如果本人离职或被辞退,都应提前30天与单位办理交接,若逾期未交接给指定接手人,本人将承担违约金。

    协议产生争议则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

    20082月,我想离职,于是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却克扣了我应得的部分工资,因此我没有把车退还给公司,只向湖南当地的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工资和指定汽车接手人,但公司却在广州的当地法院以财产侵权起诉我,要求我返还汽车并承担10万多元的违约赔偿。

    我对此十分不解,想知道这两个官司相冲突怎么办?另外10万多元的违约赔偿我是否应承担?

    广州张寒卉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1. 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理论上不存在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有着泾渭分明的区别:民事诉讼适用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争议适用对象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所以只会存在认识的错误,而不存在理论上的冲突。

    2.汽车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资双方现就汽车产生的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首先《汽车协议》明确了该汽车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化、终止而存在、变化、终止的,具有典型的劳动合同附属合同的性质。其次《汽车协议》里也明确了该汽车是出于工作需要而配备给劳动者的公务用车,具有劳动工具性质。最后,该汽车仅配备给区域经理,也具有福利待遇性质。所以因该标的返还产生的争议,应该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3. 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具有特色的一个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若不服,才可以进入到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如直接受理此类案件就是程序违法。

    4.高额违约金难获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汽车协议》里,就劳动者生产工具的返还,企业依法是不能够设置违约金条款的,否则当然无效。这是国家出于对劳动者的倾向保护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逾越法律,利用单方制定合同条款这一先天优势条件,任意设置违约金条款惩处和剥削劳动者。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812/CA3C2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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