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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对第三者民事索赔权立法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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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  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们好!

本人系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健,本律师历时一年,通过网站、媒体、律师所等渠道。大量收集了第三者对婚姻家庭影响的相关信息,特就婚姻家庭中第三者对合法的配偶权益的侵害行为,代表一千四百七十多个受害家庭尤其是妇女同志,建议给予立法打击!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也限制性规定了: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仅授权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进行打击,而此种授权经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是难以满足对婚姻家庭的保护需要和夫妻背叛的制裁需要。

第一、现行法律限制的时段仅为离婚诉讼时。

第二、现行法律限制的打击主体仅为有过错的配偶。

第三、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规则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可是依据我们诸多的调查材料发现,在我们当前的现实社会里面,许多受害者尤其是受害妇女同志即使作为无过错方,也都不愿意选择离婚索赔作为出路。大多都是以保全家庭、原谅过错方为上策之选。然而在受害者在默默承受配偶出轨的伤害时,我们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婚姻背叛的制裁和帮救规定,却如镜花水月般,很难帮助受害者、无过错方有效及时的走出困境。

因此我们建议,法律应当明文设置:在不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应赋予无错过方可以对配偶的婚外情人以侵犯配偶权为由直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第三者给予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定额损失。并且在其诉讼过程中,涉嫌第三者的被告方应当承担自证无错的倒置举证责任,例如应当对其与对方配偶频繁通话、出入宾馆等行为给予一一的澄清,若不能澄清则推定侵害配偶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敬请给予立法参考。

                      建议代书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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