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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汽车爆缸上演高速惊魂 厂家称发动机进水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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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家称发动机进水不予理赔 律师呼吁汽车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连日来的罕见高温让湖南娄底的侯先生心情愈发烦躁。一个月前,他驾驶的上海大众朗逸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缸,险些酿成安全事故,而他却被厂家告知不予理赔。

  随后侯先生发现上海大众朗逸轿车的爆缸事故远不止他这一例,全国各地都有,但厂家无一例外都是同一个解释和处理——发动机进水导致爆缸,非质量问题不予理赔。同时,他还获悉车主们对大众朗逸的质量问题的质疑早已有之,但想不到爆缸事故竟愈演愈烈。

  高速公路上突然爆缸

  2011年7月4日,侯先生以时速120公里/小时行驶在衡邵高速(S80高速)上,突然随着“嘣”的一声巨响,车头开始冒出滚滚浓烟,吓得他赶紧踩刹车将车停靠在路边。打开引擎盖那一刹那,火苗蹿了出来,他赶紧用湿抹布拍打,才将火扑灭。

  火灭后,侯先生检查发现,发动机里的机油溅满了整个车舱,发动机气缸的缸体也破了,零件掉得满地都是。侯先生马上致电4S店请求道路救援。

  7月28日,侯先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他的车是2008年12月1日在广东省清远市某4S店以12.48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型为上海大众朗逸1.6L手动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购车后他一直到正规4S店进行维修保养。

  但是,清远4S店的工作人员却在电话里表示,车子已过了两年的保质期,如果侯先生坚持要到4S店修理的话,换发动机要两三万元,还不包括拖车费和工时费。“我当时提出让他们派人到现场查看,以界定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损坏,但他们一口咬定过了保修期就不赔,还要我自己把车拖过去。”侯先生说。

  由于事发地离4S店有数百公里距离,且4S店报价极高,侯先生只好选择就近在衡南县蒸花汽修厂进行修理,但因为部分配件修理厂没有,车子至今没完全修好。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侯先生多次致电厂家和4S店,要求派人检测,如属质量问题要求依法赔偿,但均被告知已过保修期不负责理赔。“我怀疑这款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我在网上看到好多投诉都是反映朗逸发动机爆缸的。发动机是一辆车的心脏,心脏有问题,难保不出安全事故。我会继续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一定要上海大众给个合理的解释。”面对厂商的漠视,侯先生无奈地说。 

多名车主质疑质量问题

  事故发生后,侯先生上网查询朗逸轿车,结果让他吓了一跳——全国各地都有爆缸事件,但上海大众都是同样的解释和处理——发动机进水导致爆缸,非质量问题不予理赔。(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网上投诉还显示,众多朗逸车主都对这一解释表示不能认同,因为事故车都是在行驶一段时间后爆缸,之前没洗车,当时也没下雨,根本不存在进水一说。

  甘肃的李先生于2009年9月购买了朗逸1.6L手动版轿车,2011年2月18日行驶至甘肃天水高速路段时,发动机爆缸;河南郑州韦先生于2010年6月购买一辆朗逸,2011年3月13日下午行驶至河南永登高速公路260公里处时突然爆缸……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曾伟2010年3月1日购买了一辆朗逸轿车,同年3月27日行驶在湖北荆东高速路段时爆缸,检查发现为发动机第二缸活塞掉进了缸体,在高速运转中导致发动机缸体破裂,机油喷出。曾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两个原因:要么是产品工艺存在问题,要么是组装过程中发生纰漏,因而要求上海大众退车并赔偿损失。上海大众拒绝退车,只愿意更换发动机,后来曾伟一纸诉状将上海大众告上法庭。

  以上所有投诉均指向上海大众朗逸发动机存在的质量问题,但上海大众却要求车主自己去国家权威机构进行检测,还不肯向车主出具“发动机爆缸为进水所致”的鉴定结论。

  专家驳斥发动机进水说

  甘肃省质监局汽车性能监督检验站站长侯俊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盖有国家认可的‘CAL’认证章,才具法律效应,否则没有法律效应。”

  兰州市汽车维修协会副会长常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汽车涉水行驶或洗车时确有可能致使水进入,但问题是水进去后最多几分钟发动机就会损坏,而不会跑了几百公里后才出现爆缸。这一说法直接驳斥了上海大众回复车主的发动机进水说。

  8月3日上午,记者拨打了上海大众投诉电话4008201111,工号为7639的接线员表示从系统里能够查询到侯先生反映的问题,稍后会与他进行联系协调处理。

  下午,上海大众售后服务部林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厂家根据侯先生的故障描述,断定是发动机进水所致,并非质量问题,而其他爆缸事件也是同一原因。林先生还将该事故与湖南前段时间的大范围降水联系起来,称上海等没下雨的城市就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律师呼吁修改“举证规则”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质量纠纷的举证规则是消费维权的最大阻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普通的民事纠纷适用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车主要主张厂家的违约责任,首先要自行委托鉴定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必须由其先行承担。这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让许多有维权意识的当事人,最终在维权成本面前望而却步。

  李健律师因此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当结合现今社会实际情况,针对类似产品质量违约纠纷,设立和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一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被告厂家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利的后果,才可以最大化地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地址:http://www.qctsw.com/article/articlecontent/3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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