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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十二:广西 男子召集朋友打死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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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知妻与人有染 召集朋友打死“小三”

 

新闻时间:2014年1月13日

地点:广西百色市

当事人:卢迎    第三者:李国

事件概括:卢迎知道其长期不回家的妻子与李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召集卢键应、卢壮、卢果和卢亚本,要求众人一起帮忙教训李国。后李国被故意伤害致死。

事件结果:卢键应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卢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卢壮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卢亚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卢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新闻出处:《光明网 》  链接地址: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1/13/148642.shtml

 

全文主要内容:

    卢迎得知长期不回家的其妻子与李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2013年2月19日晚,卢迎召集卢键应、卢壮到卢果的租住处,说其妻子与李国有不正当关系,要求众人帮忙教训李国一顿,卢键应等人表示同意,于是商定由卢键应以订购水泥管为由打电话哄骗李国到民族中学门口见面再寻机殴打,因只有卢果认得李国,所以由卢果负责指认李国,卢迎又叫卢键应打电话叫卢亚本开车前来接应。四人商量好后,先后于22时许前往民族中学附近等候。李国接到卢键应约谈生意的电话后前往民族中学门口,但未见到联系人,怀疑是他人打电话试探其行踪而对其厂房行窃,便打电话跟卢迎妻子说明情况,卢迎妻子驾摩托车赶到民族中学门口接上李国,由李国驾车搭载卢迎妻子返回水泥管厂。卢果即驾驶一辆摩托车跟踪李国的摩托车。此时,卢亚本驾驶小轿车来到民族中学门口,卢迎率卢键应、卢壮乘上卢亚本的轿车,叫卢亚本驾车跟着李国的摩托车至隆林县城广场岔路口,指示卢亚本开车逼停李国的摩托车。李国和卢迎妻子发觉情况不妙,开车往城西路方向,卢果尾随其后,并电话告知卢迎说李国已转往城西路。卢迎、卢键应、卢壮、卢亚本四人又驾车追至城西加油站旁的巷口追上李国的摩托车,李国被迫停车逃往加油站躲避,卢迎、卢键应、卢壮即下车紧追李国进入加油站的便利店内对李国进行殴打,卢键应同时拨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尖刀捅了李国的身体二刀,然后三人又把李国倒拖出便利店,再次对李国拳打脚踢,致李国不能动弹后逃现场。李国经抢救无效于2月20日凌晨死亡。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迎、卢键应、卢壮、卢亚本、卢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卢迎起意并纠集犯罪,带头行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键应在共同犯罪中持刀捅刺被害人,是致死被害人李国的主要责任者,起积极作用,系主犯;卢壮伙同卢迎、卢键应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卢迎、卢键应较小,故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卢果受卢迎的纠集,为同伙指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卢亚本受卢迎的纠集,明知跟踪被害人目的是欲实施伤害,亲自驾车追赶被害人,为卢迎、卢键应、卢壮追赶殴打被害人李国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卢壮、卢键应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卢迎、卢果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抓获,被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对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亚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因被害人李国与卢迎的妻子发生非法同居关系而引发,被害人李国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卢键应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卢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卢壮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卢亚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卢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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