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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 新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解读十大关键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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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解读十大关键词语
 
  法制周报记者何金燕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
 
  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才验收完新房,装修公司的短信就轮番轰炸。外出就餐结账时,莫名“被消费”诸如“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商家事先并未告知的项目。在商场购物后索要发票,店员找各种理由推诿。
 
  日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正进行新一轮修改,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叫停此类乱象。记者查阅对比原条例发现,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不少条款。
 
  6月21日,本报记者采访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总裁阳曙文和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摘选征求意见稿十大关键词语,予以解读。
 
  关键词语
 
  消费者有权拒绝捆绑服务
 
  常德市民郭先生,在营业厅购买一台苹果手机,被告知要多交200元办理新的手机卡。最终,在常德市工商局12315的调解下,营业厅将裸机卖给郭先生,且不绑定任何业务。
 
  原条例第十条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两条。其一,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捆绑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阳曙文点评:搭售和捆绑服务在垄断性服务行业经常存在,其实质是一种强迫交易和消费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涉及“捆绑服务”的条款,符合当前经营行业的新形势。
 
  李健点评:遇到此类事件时,消费者要向郭先生学习,正当维护自身在消费时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关键词语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近日,媒体报道,一些专门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团伙,以不菲的价格进行信息交易。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将原条例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阳曙文点评: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将是安全中国的重要一环,针对禁止消费者信息泄露制订专门的立法保护,让商家在交易时更加谨慎,也对消费者自身信息的谨慎使用,有更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语
 
  严禁虚假宣传
 
  冲着“2秒随开即用”的广告语,长沙市民司先生花4599元在国美电器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不久后,司先生发现电脑反应很慢,质疑“国美电器存在虚假宣传”,一怒之下,告上法院。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信用评价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阳曙文点评:严重夸大商品作用、功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广告法》修改后也对虚假宣传作出了史上最严规定,上述草案增加该条款对进一步约束经营者虚假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语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征求意见稿在原条例的第九条中拟增加一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阳曙文点评:在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往往服务提供者是强势群体。湖南省在地方性条例中增加消费者该项权利条款,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但如果能明确,上述内容的知晓不只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那就更好。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上述涉及服务质量和价格的主要信息。
 
  关键词语
 
  保障预付消费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不能正常或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阳曙文点评:预付消费的明析是实实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消费实际是一个预付订金的行为,消费者在支付相关订金后,应与直接购物商品一样,拥有实际的权利,理应约定相关的责任事项,争议解决方式。
 
  经营者也不应在消费者反悔要求退款后无故拖延,这既是诚信经营的体现,也是契约精神的要求。所以通过对预付消费予以法律保障,让消费者消费更放心。
 
  关键词语
 
  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原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将其改为,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送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阳曙文点评: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经常以打折商品、发票用完了等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发票,或者要求加上税费。草案该条款的规定,让消费者索取发票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也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对拒绝提供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行为的打击。
 
  关键词语
 
  严禁任意调整用户信用级别
 
  央视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网上刷信誉”的疯狂行动,不少商家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提升商业信誉。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其中明确,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途径。
 
  阳曙文点评:信誉评价机制是购物平台为了评价商家的店铺优劣的一个指标,这个指标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拥有好的信誉度的商家更容易获得消费者青睐,所以一旦有人恶意破坏该机制,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严厉打击,才能规范这个网络市场。
 
  关键词语
 
  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将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李健点评:诚信是商家运营之根本。借助互联网的发达和便捷,对失信机构的公示,能有效威慑失信行为。值得推广和肯定。
 
  关键词语
 
  “七日内后悔权”
 
  原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货。
 
  征求意见稿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所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李健点评:“七日内后悔权”不仅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对商家经营者来说,长久也非坏事,商家应当加强法律认识,支持该条款的落实。
 
  关键词语
 
  行政管理部门抽检透明化
 
  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阳曙文点评:商品安全的透明,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工作的负责,也是将安全信息扩散到人民群众的最后一条线,将商品安全扩散周知,使消费者在选择消费的时候,更具有针对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
 
  据了解,原条例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的“调查征集”栏目公布,公众可上网查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正在招募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有意向的市民可在7月2日前报名参加。最终新版的条例还要征求民众、专家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并经各级会议审定之后方出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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